桂林市文化教育研究会章程
桂林市文化教育研究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大会通过对章程修正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桂林市文化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各民族书画、摄影、舞蹈、艺术收藏、音乐家,相关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工作者、文化教育工作者、学者、企业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团结广大书画、摄影、艺术收藏、音乐家和文化艺术工作者为发展我市文化事业,繁荣文化艺术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桂林市文化教育、书画摄影艺术、鉴赏收藏、音乐舞蹈等事业的研究与发展,促进文化艺术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多作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6号金辉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文化教育、琴棋书画、摄影、音乐、舞蹈和武术等艺术创作展示和鉴赏收藏、健康养生等内容的学术研讨、比赛和文化交流活动,推进精品创作,实施精品战略,培养人才队伍,促进桂林文化的持续繁荣发展;
(二)加强桂林文化评论和理论研讨,活跃桂林市文化教育,推出精品、推出名家、扶持新人,紧密结合桂林琴棋书画、摄影、音乐、舞蹈艺术创作和鉴赏收藏文化的实际,深入开展桂林文化理论的研究与建设,有效地发展和壮大理论队伍;策划、组织和参与区域内及国内外各有关文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开展各种文化艺术的展览讲座、舞蹈表演、采风创作、学术研讨、鉴赏收藏、文化惠民等活动,共同推进桂林文化的交流与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桂林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科研课题、调研活动和咨询业务;
(四)其他与桂林文化建设和发展相关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琴棋书画摄影家、文艺家、舞蹈家、鉴赏收藏家、学者、艺术文化教育工作者、社科工作者和企业家,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中华文化理论研究、关心支持中华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书画、摄影、舞蹈作品参加过国际、全国、全区和桂林市综合性作品展览者,是桂林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家协会及省级以上相关协会会员者;
(三)本人琴棋书画、摄影、音乐作品或理论文章、著作公开发表出版、被收藏,有较高艺术水平和理论水平者;
(四)从事琴棋书画、摄影艺术创作,在鉴赏收藏、文艺理论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就者;
(五)从事琴棋书画、舞蹈、摄影艺术的创作研究,鉴赏收藏的组织、教育、编辑出版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研究和成就者;
(六)对桂林传统文化及中华传统文化活动有志趣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家;
(七)热心关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有关部门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坚持琴棋书画、摄影、音乐、舞蹈艺术的创作实践,理论研究,鉴赏收藏,为发展桂林中华文化事业多作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和通过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70周岁,但根据本会的人才特点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下设理论研究委员会、书法篆刻委员会、美术委员会、播音主持委员会、影视表演委员会、音乐委员会、舞蹈委员会、摄影艺术委员会、美育教育委员会和秘书处等10个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或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要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0 月 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